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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盗用水行为 致广大供水用户的一封信

时间:2023-12-24 05:50:07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公司供水服务的信任与支持。城市供水作为商品,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产业,它不仅关系到您的生产生活,也关系到甘泉县城的发展和建设。目前,我县的个别用户为了一己私利,采取不法手段盗用城市供水,既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也对供用水安全埋下了隐患。为保障您的供用水安全,向您提供更稳定和谐的供用水服务环境,我公司将常态化开展供水市场普查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用水行为。

  根据《陕西省城镇供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对存在下列行为的用户,开展打击盗用水行动。

  (五)拆除、倒装、损坏、回拨、改装、封闭计量器具,或者用其他手段使计量器具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

  对存在盗用水行为的用户,按照查出一起、打击一起、整改一起、曝光一起的原则,严厉打击和曝光,并要求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对用户存在违反《陕西省城镇供用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我公司补缴水费。损失水量无法认定的,按照用户入户管道或者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接管管径的平均流量乘以损失水时间计算。损失水日数无法认定的,依照通水当月初至查处当日计算损失水时间,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计算,居民用户按照每日三小时计算。

  将违规用水用户纳入陕西省水务集团运营失信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用户有长期拖欠水费、盗用自来水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将违规用水户纳入陕西省水务集团运营管理失信系统,并依法对盗水用户进行征信失信关联。

  对存在盗用水行为的用水户,视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为保障甘泉县供用水环境和谐发展,我公司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征集举报线索,并设立举报电话,欢迎您与我们大家一起积极行动起来,加入打击盗用水活动。对于举报问题和线索,我公司将严格保密,并在接到您的举报后,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与您进行详细核实。期待能够与您一同维护甘泉县供用水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洁净、和谐、美丽的供用水环境。

  为规范供水市场秩序,按照水务集团工作要求。我公司将开展第二轮供水市场专项普查工作。如果您在日常用水过程中发现自家水表有计量不准,损坏等现象或者存在违规用水现象,请您十日内到我公司营业收费大厅报告并办理相关更正业务,我公司将对您的违规用水行为从轻处理,逾期将不予以办理更换手续,我公司将根据《陕西省水务集团甘泉县水务有限公司违章用水处罚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地址:甘泉县太皇山太皇名苑A区门面陕水务服务大厅,电线)

  第一条 为加强甘泉县供水市场管理,杜绝违章用水和违章行为,规范对违章用水和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水法》、《陕西省城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为了规范甘泉县供水市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违章用水,系指在供水企业所属管网、供水设施、产权的范围内进行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供水管理法规的活动和行为。

  第三条 甘泉县水务有限公司运营服务科为对内、对外违章用水查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违章用水的稽查处理。

  第一条 本条所属各款均属违章用水。对于违章用水,甘泉县水务有限公司运营服务科应立即制止,根据下述不一样的情况分别处理,对违章用水者,可以停止供水。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立即追缴水费,欠缴水费的可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供水。 (2)对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经水务公司抄收管理人员督促分表仍未分表计量者(水价执行不到位),按照最高水费类别计收水费。

  (3)非甘泉县水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私自启闭属公司产权的供水阀门、井盖,视情节处以50-5000元罚款。

  (4)未经水务公司允许,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视情节处3000-30000元罚款。

  (5)未经公司有关部门允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视情节处2000-10000元罚款。

  (6)凡旧计量设施(未打甘泉供水字样铅封、卡子),使用满六年的,强行更换新的计量设施,未满六年的计量设施(未打甘泉供水字样铅封、卡子),具备更换条件的必须更换,有特殊原因不能更换的,一律做好备案。

  (7)非火警私自启用消防设施者,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条 本条所述各款均属窃水,窃水属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1)私自绕越水表(旁通)或拆卸水表用水者,居民生活用水每一处窃水龙头,补交4000元水费,视情节处以200-1000元罚款,非居民生活用水每一处窃水龙头,补交6000元水费,视情节处以3000-20000元罚款,特行用水每一处窃水龙头,补交10000元水费,视情节处以5000-30000元罚款,并将用户水表移至供水管道接口处。

  (2)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等形式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

  ①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

  ②用水时间无法查明的,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一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六小时)计算。

  (3)采用不正当方法使水表停止运行、失灵、失效、计量失准者(无铅封、表卡),一次性补交500m3水费,视情节处以1000-3000元罚款,水价均按照现行水价执行。

  (4)未办理接用水手续,在属甘泉县水务公司产权供水管道上私自接用水,但有计量设施者(无户有表用水),除补交计量水费外,另按第五条(1)款规定追补水费,并视情节处以1000-3000元罚款,水价均按照现行水价执行,公司派专人为用水户办理接用水手续,更换公司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时进行回访。

  (5)未办理接用水手续,在属甘泉县水务有限公司产权供水管道上私自接用水,但无计量设施者(无表无户),每一处窃水龙头按其用水性质补交1500m3水费,视情节处以1000-3000元罚款,水价均按照现行水价执行,公司派专人为用水户办理接用水手续,并定时进行回访。

  对上述窃水行为甘泉县水务有限公司经运营服务科稽查人员除当场予以拆除、纠正、补收水费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起诉。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因施工、违章用水或窃水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和修复。

  第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窃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补缴水费外,并处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一切违章用水和窃水行为。对明知故犯,经核查属实者,应从严按照条例处理。除全额赔偿所造成经济损失外,严重者可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并视情节、损失情况,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水务集团甘泉县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全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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